卖方逾期交付房屋,买方请求支付违约金获法院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何某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出售名下一套商品房,并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何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后,马某以房屋内家具尚未搬离、另行购房未完成等理由,多次延期交房,直至半年后才实际交付。何某认为其因此额外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搬家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马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马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何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何某因延期交房产生的合理租房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交付房屋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
2.卖方因自身原因逾期交房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买方实际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
3.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房时间、违约金计算方式及赔偿范围,以减少后续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