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学区房后无法正常入学,买方请求解除合同未获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为子女入学购买某小学学区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卖方表示该房屋可以满足学区入学条件。房屋完成过户后,吴某申请入学时发现,当地教育部门因招生政策调整,对落户年限作出了新的要求,导致其子女无法按计划入学。吴某认为卖方存在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学位保证合同。卖方出售的是房屋产权,并未承诺能够永久保证学位资格。涉案入学政策系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非卖方故意隐瞒或欺诈所致。因此,法院驳回吴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学区房交易中,教育政策具有一定变化性,不能简单将入学结果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
2.如卖方不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情形,仅因政策调整导致无法入学,一般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3.购买学区房前,建议买方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了解最新招生政策,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事项,降低交易风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