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中介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签约过程中,中介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支付购房款后,孙某办理过户时发现,该房屋早已设立银行抵押,且卖方长期拖欠贷款,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孙某遂将卖方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中介机构作为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核实并告知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中介未尽到审慎审查及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购房款,中介公司对孙某因此遭受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地产中介不仅承担居间服务义务,还应当履行必要的信息调查和如实告知义务。

2.对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中介应主动核实并向买卖双方说明。

3.中介因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交易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能以仅提供信息服务为由免责。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