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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贷款审批未通过,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黄某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郑某名下一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定金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个人征信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无法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黄某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郑某则认为,贷款未获批准属于黄某自身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方式付款,但未约定贷款审批失败时合同自动解除。黄某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准,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郑某无需返还定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贷款审批属于买方应承担的交易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能因贷款失败当然解除合同。

2.买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支付购房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罚则或违约金责任。

3.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失败后的处理方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