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故意隐瞒重大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将其名下一套二手房出售给刘某。签订合同前,张某表示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刘某入住后发现,房屋曾因严重漏水进行大面积维修,墙体长期渗水、发霉,部分承重结构也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上述问题在交易前已经存在,张某对此知情但未如实告知。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及赔偿装修损失。
法院认为,卖方负有如实告知房屋重大瑕疵的义务。张某故意隐瞒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重要事实,致使刘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已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刘某因装修、搬迁等产生的合理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卖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不得故意隐瞒。
2.对于影响房屋安全、居住功能的重要瑕疵,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卖方仍负有告知义务。
3.买受人发现卖方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时,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