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拒绝过户,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给王某,王某依约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当地房价快速上涨,李某认为出售价格明显偏低,遂以双方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表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王某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某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涉案房屋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随意反悔。
2.在房屋仍具备交付、过户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仅仅是要求赔偿损失。
3.房屋交易金额较大,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否则不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法律规定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