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一房二卖”,法院判决房屋归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所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支付了定金,但双方尚未办理产权过户。随后,周某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刘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第二份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但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王某已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刘某虽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依法向周某主张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最终,法院驳回刘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卖方“一房二卖”属于典型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3.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