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出卖方取得产权证后负有配合过户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乔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全额付清房款、实际收房入住,案涉房屋后登记至李某单独名下。乔某、代某签约时系夫妻,离婚时未分割该房产,代某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乔某主张单独过户至自身,代某要求过户至两人共有名下。李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令李某协助过户至夫妻二人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买受人已全额付款、长期占有房屋,现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出卖人李某依约负有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义务。
3. 购房发生在乔某、代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未分割,房产应过户至二人共同名下,仅过户乔某一人的诉求不予支持。
4.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