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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本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真实合法,出卖人继承人应当配合过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1997 年王某某向本村村民战某某购买村内宅基地房屋,签订书面买卖契约、付清房款并长期占有使用,因历史原因一直未过户。现战某某夫妻均已过世,继承人为三名子女战某 1、战某 2、战某 3。不动产部门复函案涉房屋符合转移登记条件,仅存在地址登记错误、房屋面积小幅变更问题,凭法院文书可更正并过户。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原告诉请确认买卖有效、判令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交易发生时原告配偶为本村农业户口,房屋为本村宅基地旧房,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2. 出卖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承继房屋相关附随义务,负有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地址更正登记的义务。

3. 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答复案涉房产具备过户条件,面积、地址瑕疵可通过文书更正解决,不阻碍过户履行。

4. 被告全部缺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权利,采信原告全部证据。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纠纷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合同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附随协助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