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借款人长期逾期构成违约,银行可提前收贷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姚某与金融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借款 35 万元购置房产,以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放款后姚某多次逾期还本付息,截至起诉尚欠本金 249232.70 元、利息 25284.44 元。金融公司起诉要求提前清偿全部本息,并主张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姚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产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
2.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月供,构成合同约定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就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4. 被告缺席庭审,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依据原告完整证据链作出裁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六百七十四、六百七十五、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权利义务,逾期还款应支付利息、罚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履行设立抵押,债务人不偿债,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