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未按约完成房屋精装修义务构成违约,购房者自行装修垫付费用可抵扣未付房款并追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冯某通过债务抵顶实际取得案涉房屋处分权,以原房主李某名义与裴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冯某需在 2025 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案涉房屋全套精装修硬装并交房。 裴某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房屋已过户至裴某名下,但冯某仅完成部分装修,经催告后拒不完成剩余装修工程。裴某自行采购材料、雇佣工人完成收尾装修,实际垫付装修费用 31886.98 元,起诉主张装修损失 40000 元。法院扣除裴某未付尾款 25000 元,判令冯某承担差额装修损失。被告冯某缺席庭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冯某系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房款实际收取方、装修义务约定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精装修交付义务。
2. 冯某未按期完成装修、经催告仍拒不履行,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应对原告自行替代履行产生的合理装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3. 原告有正规发票、转账凭证佐证的实际装修支出属于直接违约损失,法院依法予以认可;无有效凭证的费用不予支持。
4. 为减少诉累,法院直接以原告欠付尾款抵扣被告应付装修赔偿款,仅支持差额部分诉求。
5.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