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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误判房屋供暖方式致购房者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委托房产公司购房,明确看重房屋供暖类型。中介未向房主核实供暖情况,仅凭屋内无暖气片主观宣称房屋为地暖,胡某受该不实信息误导,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书》与《存量房买卖合同》,向中介交付定金 30000 元、服务费 7800 元、按揭代办费 8000 元,向房主田某支付首付款 160000 元。后续过户时得知房屋实际为电暖,与购房预期不符,原告起诉要求全部退款并由二被告连带清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供暖方式属于影响购房决策的核心房屋信息,专业中介负有核查、如实告知义务,中介虚假陈述致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案涉委托购房协议依法应当撤销。

2. 中介履职存在重大过错,无权收取居间服务费、按揭代办费,需全额返还该两笔费用;收取的定金拆分留存,中介、房主各自返还自己持有的定金部分。

3. 房主知晓房屋真实供暖类型却未主动披露,现存量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房主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首付款与定金。

4. 原告分别与中介、房主建立独立合同关系,款项由两方各自收取,二者不存在连带清偿关系,对连带退款诉求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