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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去世后配偶、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债务人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乙生前与被告何某甲存在多年借贷往来,2019 年 1 月 14 日双方对账后,何某乙出具 40000 元欠条,约定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还清。徐某乙于 2025 年 7 月 4 日病故,其父母早已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余某甲、女儿徐某甲,其余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二原告依法取得该笔债权。 借款到期后徐某乙分别于 2023 年 2 月、12 月通过被告配偶微信传话催讨欠款;徐某乙去世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本金 40000 元,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按逾期时一年期 LPR3.85% 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 被告当庭答辩三点:1. 案涉 40000 元已通过徐某乙哥哥购房抵扣 20000 元,仅欠 20000 元;2. 出借人多年未直接向本人催款,本案超过诉讼时效;3. 仅愿意承担两三千元利息。被告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自身抗辩主张。 原告提交借条、催款聊天记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放弃继承声明等完整证据链,被告对全部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债权属于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单独起诉主张债权 自然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徐某乙父母早逝,配偶、女儿系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二原告具备完整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借款本息。

2. 被告抗辩债务抵扣、仅欠 2 万元,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主张房款抵扣 20000 元本金,未提交购房合同、抵扣单据、转账记录等任何证据,原告亦不认可该事实,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认定本金仍为 40000 元。

3. 向债务人配偶有效催讨,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借款到期日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徐某乙 2023 年两次通过被告配偶转达还款催告,属于向债务人共同家庭成员主张债权,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原告 2026 年起诉未超法定三年诉讼时效。

4. 旧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规则,无约定逾期利息可按 LPR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借款出具、还款期限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合同法》及 2015 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动按照逾期当日一年期 LPR3.85% 计息,低于法定年利率 6% 上限,诉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5. 仅有口头抗辩无书面证据不能推翻书面借条效力 被告认可借条签字真实,无相反书证、转账凭证推翻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书面债权凭证证明力优先于单方口头陈述。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可继承被继承人合法债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借期内、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