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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全款购房长期占有房屋、房屋无抵押查封且已具备办证条件,开发商缺席审理,法院判决认购合同有效并协助办证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与开发企业某甲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购买其开发的鸡冠区幸福里小区房屋,房屋面积 69.96㎡,总价款 137000 元。原告当日现金付清全部房款,公司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并交付房屋。自 2015 年 5 月 20 日起,原告持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持续缴纳物业费、供热费、水电垃圾处理等全部居住费用。 案涉房屋现已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但某甲公司拒不提供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致使原告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起诉请求:1. 确认《房屋认购合同》合法有效;2. 判令开发商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林某起诉。 被告某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法院向不动产相关主管单位核查,案涉房屋不存在查封、抵押限制登记情形。 原告提交夫妻银行取款流水佐证现金房款资金来源,结合认购合同、收款收据、历年供热、水电、物业缴费票据完整形成证据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签订于民法典实施前的交易,适用旧《合同法》裁判 案涉房屋买卖、付款、交房事实均发生在 2021 年民法典生效前,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理。

2. 内容完备、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房屋认购合同,可认定为有效本约合同 案涉认购合同明确房屋位置、面积、总价款、买卖双方主体,原告全额支付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双方已经履行房屋买卖核心权利义务,并非仅预约磋商性质的意向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 开发商负有法定、约定协助办证义务 房屋出卖人在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应当配合买受人完成不动产登记,提供发票、备案合同等必要资料;开发商拒不配合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协助登记义务。

4. 被告缺席审理不免除法院对原告证据实质审查义务 开发商拒不出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但法院仍核查房款来源、长期占有使用凭证、房屋权属限制信息,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权利障碍,支持原告诉请。

5. 房屋无抵押、查封是判决直接过户登记的重要前提 经不动产部门查询案涉房屋无司法查封、抵押登记,不存在第三方权利阻碍,法院方可直接判令开发商协助办证;若房屋存在在先抵押、另案查封,买受人仅能主张退款、违约责任,无法直接要求过户。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