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立约定金因条款磋商不成不予适用定金罚则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买卖双方口头约定二手房交易,房屋总价 32 万元,买方当场交付 2 万元购房定金,卖方出具收条,双方约定后续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后续磋商阶段,双方对交房时间、钥匙交付、产权过户节点核心条款产生重大分歧:买方主张付部分首付款即交房,卖方坚持全部房款结清才交付房屋与产权证件,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始终未能签订正式书面购房合同。 买方起诉主张卖方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计 4 万元,并承担起诉状代书费用 200 元;卖方抗辩是买方拒不按期支付首付款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法院核查录音、收条等全部证据后认定:双方仅达成预约定金合意,对房屋买卖核心履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交易无法促成不可归责于买卖任意一方,定金罚则不适用,仅判决卖方退还 2 万元定金本金,驳回双倍返还、代书费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本案 2 万元属于立约定金,作用是担保双方后续磋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正式购房合同的违约定金。定金合同自钱款交付时成立,但双倍返还罚则有严格适用前提:必须是单方无故拒绝签订主合同才适用定金罚则。
2. 双方因交房、过户关键交易条款正常磋商、无法达成合意,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不属于任何一方单方违约,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仅需返还定金本金,不支持双倍赔付。
3. 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无故毁约、拒绝签约的行为;本案无证据证实卖方恶意不卖、买方恶意不买,仅为交易细节协商失败,不满足罚则适用条件。
4. 原告主张的诉状代书费,双方事前无约定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也无票据佐证实际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5. 区分关键:单纯磋商谈不拢≠单方违约;只有一方无正当理由反悔、拒绝交易,才会适用 “定金不退 / 双倍返还” 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用于担保主合同订立或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仅适用于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不可归责双方事由不适用罚则。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返还定金本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举证,无证据支撑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