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口头协商减免尾款买方欠付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原、被告通过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成交价 170 万元,明确定金、首付款支付时间,剩余房款由被告办理银行贷款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分多笔通过转账、贷款渠道累计向原告支付房款 1642000 元,尚余 58000 元尾款未结清。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协商,原告同意减免部分尾款,确认被告仅需再支付 48000 元即可结清全部房款,被告微信明确认可该金额并多次承诺尽快转账,但始终未实际付款。 案涉房屋早已完成交付、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微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任何抗辩证据。法院结合全部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支持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后续通过微信协商变更尾款金额,属于对合同价款的补充变更,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书面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
2. 原告已完全履行交房、过户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负有足额支付约定尾款的义务;被告多次在聊天记录认可 48000 元欠款并承诺付款,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完整。
3. 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无法提交证据反驳原告主张,需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4. 被告逾期拒不支付房款构成合同违约,法院有权判令其一次性清偿剩余房款;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还需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责任。
5. 本案标的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存在上诉程序,判决生效后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额较小的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