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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受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因借款纠纷胜诉,法院查封了开发商顺德公司名下一套住宅。案外人李某提起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早在查封前就全款购买该房屋、实际入住,提交购房合同、收款收据、采暖费、物业费票据,依据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异议裁定、解除房屋查封。

被执行人关某、申请执行人张某均不同意解封,开发商顺德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法院核查证据发现关键瑕疵:原告提交两份购房合同房款金额不一致,其中一份协议明确房屋仅作借款抵押、到期还款赎回,并非直接买卖;原告无法举证与开发商存在真实借贷基础,也无银行转账流水佐证实际交付全额购房款,仅凭手写收据不足以证明完成付款义务。 因无法同时满足合法买卖、全款支付、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四项法定要件,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普通金钱债权执行中,房产买受人想要排除法院查封、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条件,缺一不可:查封前签订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非买受人自身过错未过户。四项举证责任全部由提出异议的购房者承担。

2. 区分房屋买卖与房屋抵押借款是本案核心:若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仅为债务担保、到期还款赎回,本质是抵押合同,并非真实房屋买卖,不能适用保护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规则。

3. 仅有开发商手写现金收据,无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来源佐证,无法证明款项实际足额交付,不能认定完成付款义务,证据链断裂,不满足排除执行的要件。

4. 案外人无法完整举证全部法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有权继续查封、处置案涉房产用于清偿开发商债务。

【法条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排除执行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查封前签订合法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款、查封前合法占有、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过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举证证明自身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