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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追索过渡租房补贴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1. 房屋买卖与过渡补贴书面约定 2024 年 11 月 27 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标的物为北辰区拆迁还迁期房,总价 336000 元;合同专门附加条款:房主承诺每月给付原告租房补贴 2400 元,补贴自 2024 年 12 月起计发。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全额履行付款义务。

2. 拆迁补贴发放与被告部分履约 拆迁安置部门按月向被告发放每月 4800 元过渡租房补贴;被告仅向原告分四次转账合计 12000 元,未按每月 2400 元足额持续给付。经核算,截至 2026 年 月被告累计拖欠 个月补贴,共计 21600 元。

3. 诉讼经过 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交完整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聊天记录、拆迁补贴发放明细、证人证言,证据链条完整相互印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同特别约定过渡补贴归属合法有效,优先于一般拆迁政策规则 拆迁过渡安置补贴虽原则发放给原被拆迁人(卖方),但《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房屋买卖合同中专门写明卖方每月转交 2400 元补贴,属于双方附加的独立合同义务,对双方具备强制约束力,卖方领取补贴后必须依约转付买方。

2. 买方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截留补贴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卖方领取拆迁补贴却不按月转交,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依据违约责任规则,买方有权起诉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拖欠补贴。

3. 被告缺席审理视为放弃抗辩,原告完整证据链足以支撑全部诉请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法院采信原告全部举证;保全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均因被告违约引发,依法判令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4. 期房未交付、未过户不影响过渡补贴约定的履行效力 案涉房屋属于未建成还迁房,暂时无法交付过户,但双方关于过渡补贴的给付约定独立生效,不以房屋交付、产权过户为前置条件,卖方领取补贴即负有转付义务。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2.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对应款项。

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