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2026 年 3 月,陈某向王某看房购房,线上谈妥房价、家电留存、贷款材料等事宜,王某提前告知定金标准为 2 万元。陈某仅转账 6000 元,自行备注 “购房定金”。王某收款后当即提出异议,只认可该笔钱为购房意向金,多次要求陈某补齐定金,陈某拖延未补。 双方协商破裂后,王某分三次退还 6000 元,不再出售房屋。陈某收款后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王某再赔付 6000 元,诉至法院。本案小额诉讼开庭,双方均到庭应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定金合同成立需要双方对金额、款项性质达成一致合意,卖方明确要求定金 2 万,不认可 6000 元为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
2. 转账备注是买方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约束卖方,案涉款项仅为意向金;
3. 无正式购房预约协议约束卖方,卖方全额退款后不存在违约,无需双倍返还。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需双方合意并实际交付方可成立;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