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形式签订买卖合同,债务人反悔能否认定真实买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欠B个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双方为担保债务履行,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名下市价约180万元的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合同约定,若A公司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则B配合解除合同;若未能还款,则B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后A公司未能还款,B起诉要求A公司配合办理房屋过户。A公司抗辩称,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并非真实房屋买卖,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驳回B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但告知其可就民间借贷关系另行主张债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在缔约时即约定了债务人可通过还款“赎回”房屋,这明确表明双方的真实意图并非进行终局性的所有权转移,而是以房屋所有权移转(或预告登记、网签)作为债权的担保。此种“以物抵债”的预先约定,实质上构成了法律所禁止的“流押/流质条款”(即《民法典》禁止的“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获取暴利,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无权直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就担保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在另案中主张债权本身。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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