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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口头变更付款时间,未书面确认,一方反悔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陈某与卖方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5日内,陈某需支付第二笔购房款50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前,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林某请求延期一个月支付。林某电话中口头表示同意。一个月后,当陈某准备付款时,林某却以陈某“已构成违约”为由,发出解约通知,并拒绝接收房款,理由是合同变更必须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陈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并愿意支付该笔款项。法院最终经过审理,认为陈某举证充分,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合同关系依然存续,陈某应支付50万元及相应延期利息,林某的解约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虽然许多合同会约定“所有变更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但司法实践更注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为。一方提出变更请求,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且双方已据此实际履行(如买方未在旧期限付款、卖方在延长期内未催告),在举证充分的情况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通常被认定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变更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允许一方在同意后随意以“形式不符”为由反悔,将严重破坏交易稳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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