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卖方逾期迁出户口,买方如何主常违约金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常某购买吕某房屋,合同明确约定吕某应在房屋过户后30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房屋完成过户后,吕某因新购房屋未交房等原因,逾期半年未迁出户口。常某遂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吕某辩称户口迁移非其单方可控,违约金过高。法院审理认为,户口迁出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明确义务,吕某未履行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支持了买方的索赔权,同时经被告吕某请求,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了司法调整。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移虽属行政管理范畴,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将其约定为卖方合同义务后,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逾期迁出即构成违约,买方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需以买方实际损失为基础,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卖方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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