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即出售,后续能否起诉强制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胡某将自己因拆迁安置获得的、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出售给贾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待房屋符合办证条件后,由胡某配合办理过户。后胡某取得产权证,因房屋市价上涨,其拒绝配合过户。贾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胡某辩称签约时房屋“无权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尽管签约时房屋未取得权证,但这属于履行障碍而非合同效力障碍。现房屋已具备过户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未取得产权证出售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此类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法。合同签订时标的物暂无产权证,仅意味着物权无法立即转移,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一旦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即出卖人取得完全产权,且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或解除情形,该合同即为合法有效且具备履行基础。出卖人不得以签约时“无权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否则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履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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