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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士境内购房资格受限,已签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新加坡籍人士陈某看中境内某市住宅,在与卖方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方得知根据当地购房政策,其作为非居民个人,不符合在该市购买住房的资格。陈某遂通知何某,因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何某则认为合同已签,陈某应自行解决资格问题,否则构成违约。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签约时不具备购房资格,该合同在法律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但鉴于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政策限制,不可归责于双方,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何某向陈某返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外人士在境内购房,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关于购房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该规定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若买方在签约时或履约过程中始终不具备购房资格,将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因政策限制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已收款项,但买方通常无权要求赔偿损失。买方在签约前,负有主动核实并确保自身符合购房资格的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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