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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带租约出售,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如何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房主孙某在未通知承租人赵某的情况下,将其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了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承租人赵某在得知消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孙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在出售前确实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但鉴于该房屋已过户给钱某,且钱某属于善意购买人并已完成登记,法院未支持赵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孙某赔偿赵某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负有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5天)通知承租人的法定义务。若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即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但承租人主张权利并不必然导致已完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尤其是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保护既成的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因此,承租人的救济途径主要是请求损害赔偿,而非撤销已完成的交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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