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登记人将房屋作抵押,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因购房资格限制,与朋友吴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以吴某名义购房,由周某全额出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归周某,吴某不得擅自处置。后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多年后吴某因个人债务,其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房屋。周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房屋实际所有人,要求排除执行。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吴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在二人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对外法律关系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房屋在法律上仍归属于登记人吴某。法院驳回了周某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周某可依据借名买房协议向吴某另行主张债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类案件涉及到“借名买房”的产权认定问题,“借名买房”的产权认定,需严格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在借名人与出名人的内部关系中,可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确认事实上的归属关系,出名人有义务配合过户,但这仅产生债权请求权。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中,尤其是涉及善意第三人、债权执行、或登记人物权处分时,基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生效原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因此,当登记人负债、离婚、死亡或其擅自处分房屋时,实际出资人(借名人)通常无法直接获得物权保护,其享有的权利本质上是针对出名人的债权,而非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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