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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钱款能否收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夫妇出资为儿子小张在婚后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后因家庭矛盾,小张妻子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张某与王某遂起诉儿子小张,主张该笔出资为借款,要求小张偿还,并提交了当时转账给开发商的凭证。小张承认收到父母出资,但辩称此为父母对其的赠与,并称当时并无借条。法院最终判决:采纳父母的主张,认定200万元出资为对儿子小张的借款,小张应予以偿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婚后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父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借款而子女也无法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不轻易将父母的毕生积蓄认定为无偿赠与,而是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因此本案中,针对张某与王某夫妇没有明确约定是赠与的出资买方,应当视作借款,二人有权要求返还。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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