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配套承诺未兑现,购房者能否单独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楼盘时,在广告宣传册、沙盘和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中,明确表示将配套建设“省级示范幼儿园”和“3000平米高端会所”。购房者孙某正是看中这些配套,以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的价格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屋。然而,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为由,未能建设承诺的会所,而所谓的“省级示范幼儿园”也变为一个普通的民办幼儿园。孙某认为开发商构成欺诈,导致其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未兑现配套承诺构成违约,但幼儿园和会所缺失并不直接导致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因此,判决驳回了孙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认定开发商虚假宣传构成违约,判令其向孙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在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最主要的合同目的是获得一套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可用于居住的房屋。配套设施通常被认定为提升居住品质的“次要义务”,它们的缺失或变更,一般不被认为直接导致核心合同目的落空。在配套承诺未兑现的情况下,法律为购房者提供的首要救济途径是索赔,而非解约。因此,买方可以向开发商进行索赔,但难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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