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只登记一方,另一方事后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大与李小美为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但仅登记在丈夫王老大一人名下。王老大在未告知李小美的情况下,与买方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小美得知后,最初表示强烈反对,但经王老大与中介劝说,最终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并追认此次出售行为”。后因房价上涨,王老大反悔,以其妻李小美最初不同意出售、自己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买方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王老大与李小美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物时,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王、李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个共有状态不应名义产权登记而改变,因此李小美对案涉房屋也有处分权。王老大未经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但鉴于李小美后来书面表示追认合同,因此王老大与张某的合同行为仍然有效,王老大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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