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买房,实际出资人能否要回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因自身不符合购房资格,与好友王某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屋,购房款、税费等全部由张某实际支付,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后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数年后,房价大幅上涨,王某否认代持关系,主张房屋系张某赠与他的购房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办理过户。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张某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王某应配合张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张某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即法律上首先推定登记权利人(王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张某)要推翻这种推定,证据必须极其充分。本案中,张某确实保存了全部出资的转账凭证、购房合同、税费发票原件等证据,且《借名买房协议》内容清晰,足以证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因此张某有权主张过户登记,将房屋归为自己所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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