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中格式条款约定中介费不退,该条款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大爷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其中格式条款载明“一旦签订合同,中介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后因房屋存在重大产权瑕疵导致交易失败,王大爷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5万元。中介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王大爷诉至法院,主张该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中介公司应向王大爷返还中介费5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订立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否则条款无效。本案中,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了王某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其责任,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中介公司应当返还中介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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