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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首付已付,买家不想买房了,能否要求退房并返还首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阿强与阿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420万元,阿强支付首付款126万元。一周后,阿强因个人资金紧张,单方面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阿珍拒绝,认为阿强无故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阿强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阿强已支付的首付款126万元转为违约金归阿珍所有,不予返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支付首付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卖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没收定金或要求支付违约金。首付款性质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在买方违约时,可依约转化为违约金。本案中,阿强已支付首付款,但因自身资金紧张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解约原因,阿珍可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同时,首付款126万元可转化为违约金,由阿珍收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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