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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调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500万元,违约金为总价20%即100万元。后张某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约,构成违约,导致李某实际损失(如房价波动、中介费等)约15万元。李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张某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明显超过李某实际损失的30%,判决将违约金调整为2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过分高于”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以超过实际损失30%为参考线。本案中,合同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明显超过李某实际损失15万元的30%,应予以适当减少。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实质正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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