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征信问题贷不了款,已付定金可要求返还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白购买小何房屋,合同约定首付后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小白支付定金20万元后,因个人征信不良导致贷款申请被拒。小白筹款无果后请求解除合同,小何以小白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为由没收定金。小白诉至法院,主张贷款失败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小白非恶意违约,小何也未证明实际损失,定金全没收显失公平。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小何返还小白定金16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因征信问题导致银行贷款未批,进而无法履行债务,属于可归责于买方个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本案中,小白因个人征信不良、贷款申请被拒,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何有权要求没收定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定金罚则的补偿性质,当卖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调整定金没收金额。本案中,小白签约时未知悉自身征信问题,且积极尝试履约,属于非恶意违约,且卖方小何也未证明实际损失,定金全没收显失公平。因此判处部分退还定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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