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阴阳合同被查处,补缴税款滞纳金如何分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成交价为400万元,且合同约定“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为规避税费,双方另行签订一份320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于网签备案。一年后,该行为被税务部门查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偷逃税款,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5万元。双方对补缴款项的分摊产生争议,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不能适用于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款项。根据过错程度,判决:买方林某承担60%的补缴款项(9万元),卖方孙某承担40%(6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阴阳合同”被查处产生的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如何分摊。首先,民事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合法行为产生的法定税费,不能适用于因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处罚;其次,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合理分配责任。买方作为避税主要受益方承担主要责任,卖方作为配合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属于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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