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卖夫妻共有房,善意第三人过户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熊大在妻子翠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阿强。阿强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登记后,翠花发现此事,主张熊大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定,确认阿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翠花应向熊大主张赔偿,不得要求阿强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关于共有物处分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在处分共有不动产时,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处分另有约定;未经同意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案涉房屋系熊大与翠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二人共同共有物,熊大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构成无权处分,翠花有权向熊大主张赔偿。
关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翠花是否有权要求追回房屋,则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本案中,阿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房屋的合理价款并办理过户,已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案涉房屋归阿强所有,翠花不得要求返还房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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