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避税,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法院认可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帅与小酷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300万元。为规避税费,双方另行制作一份240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于网签备案。后房价上涨,卖方小酷反悔,以网签备案的240万元合同为准,拒绝按300万元价格履行。小帅诉至法院,要求小酷继续履行300万元的合同。法院审理后认定,网签的240万元合同系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目的在于逃避国家税收,应属无效。而300万元的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交易意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决:小酷应继续履行300万元的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用于备案的“阳合同”(低价合同)因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效;而反映真实交易的“阴合同”(高价合同)若本身无其他效力瑕疵,则被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履行依据。本案中,小帅与小酷为避税而签订的240万低价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即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约定的300万成交价的买卖合同有效,对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等的相关约定应为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