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原买方能否要求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赵某(原买方)与钱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以500万元购买钱某名下房产,赵某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25年10月办理过户手续。2025年9月,房价上涨,钱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将同一房屋以5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孙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登记。赵某得知后,无法取得房屋,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钱某除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万元)外,还需赔偿其另行购房所支付的房屋差价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钱某擅自将房屋另行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孙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其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构成了根本违约。由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二选一的规定,赵某不能同时选择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是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可以并存,前提是赔偿总额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总损失。赵某可以提出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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