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中介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在交易因卖方违约解除后,买方能否要求中介退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周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卖方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日,周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全额居间服务费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价上涨,卖方吴某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并构成根本违约。周某经与吴某协商无果后,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周某认为中介公司未能保障交易最终完成,其提供的服务未达预期目的,遂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支付的5万元居间服务费。中介公司则认为,其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完成了核心居间义务,居间费不应退还。法院支持了中介公司的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中介公司(居间人)的合同义务范围是什么,以及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已完成前期居间工作的中介是否应退还服务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的核心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本案中,中介公司成功促使买方周某与卖方吴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意味着其核心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是基于其居间义务的完成;而合同因买房单方违约而解除,非因中介未履行服务,因此,买方周某仅以交易未最终完成为由要求退费,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