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约定定金冲抵房款,卖方违约时,买方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买方)与李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该定金“在支付首付款时直接冲抵房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若卖方违约,需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即6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后因房价上涨,李某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出售该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张某遂要求李某:1.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40万元);2.支付违约金60万元。李某辩称定金已约定冲抵房款,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且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求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并明确其用途为“冲抵房款”)和违约金条款,在卖方根本违约时,买方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定金的担保功能体现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旨在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定金能否“冲抵房款”,属于合同履行后的价款结算问题,明确了该笔款项的未来用途,即它将转化为部分购房款,但是这并不改变该款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定金”的法律性质。因此,李某以“定金将冲抵房款”为由否定其定金性质及定金罚则的适用,理由不成立。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张某不能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60万元),而必须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鉴于违约金金额(60万元)远高于定金罚则的额外收益(20万元),买受人通常会选择主张违约金。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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