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收到全款后拒绝交房,买方能否要求卖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强制交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周某与卖方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总价,以及吴某应于收到全款后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周某。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约定于2024年12月支付购房款并完成过户登记.然而截至2025年1月,吴某以其尚未找到合适住所为由,一直拒绝腾退并交付房屋。周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卖方在已收到全款、完成产权转移后,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有两项:一是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已通过过户完成),二是卖方交付房屋的占有。吴某在已完成所有权转移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房屋,违反了其核心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周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其交房义务。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诉求。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