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时产生的契税,合同未约定承担方,该费用应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方孙某与卖方李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总价、付款方式及过户时间等主要条款,但未明确约定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由谁承担。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就应由谁缴纳契税产生争议。孙某认为,契税应由卖方李某承担,因为这是卖方出售房屋产生的税费;李某则认为,契税是买方为取得产权而应负担的税收,应由买方孙某承担。双方争执不下,导致过户流程停滞,双方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我国《契税法》第一条的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本案中,孙某作为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即买方),是法定的契税纳税义务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合同未约定而改变。因此,从法律角度,契税应由买方孙某承担。此外,买方孙某认为契税是“卖方出售房屋产生的税费”,这是对税种性质的误解。契税是针对产权承受行为征收的税,即针对“买”的行为征税。从税种角度上看,契税也应由买方孙某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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