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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口头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一方反悔的,口头约定能否作为维权依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卖方郑某与买方许某经中介撮合,就一套房屋买卖进行洽谈。双方在现场看房后,口头商定成交价格为350万元,并约定次日在中介机构处签订书面合同、支付定金。当晚,郑某联系中介要求将价格修改为360万元,否则拒绝签约。许某认为郑某出尔反尔,要求其按口头约定的350万元价格继续交易,但郑某坚决否认该价格。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无定金支付。许某遂起诉,要求依据口头约定进行交易。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仅凭口头约定,能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一方反悔后另一方的维权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因此,房屋买卖的口头约定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

然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涉及重大财产的交易,由于其标的额高、履行周期长、手续复杂,口头形式存在天然的证明困境。本案中,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支付定金或房款,更未办理任何网签、过户手续。当郑某否认口头约定的存在或具体内容时,许某若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明确一致,其主张将因缺乏证据支持而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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