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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仅签订认购书未签正式买卖合同,卖方反悔的,买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张某与李某通过中介签订《房屋认购书》,约定张某以35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某处房屋,张某支付定金20万元,并约定10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认购书明确了房屋坐落、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及过户时间等核心条款。签约前,李某因房价上涨反悔,拒绝签署正式合同。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应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认购书》的效力。该认购书已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房屋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方式及履行期限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具体确定,具备可履行性。因此自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之后,张某已依约支付20万元定金,李某接受款项,可视为双方已进入实际履行阶段。李某在房价上涨后拒绝履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综上,认购书也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卖方反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要求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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