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避税,买方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真实成交价230万元,为避税又签订备案价180万元的“阳合同”。办理过户时,税务机关核查发现价格异常,要求按核定价格征税,小王以“合同存在避税条款无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小李拒绝。法院审理认定,避税条款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力,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按法定标准缴纳税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阴阳合同”中避税的“阳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但体现真实交易意愿的“阴合同”仍合法有效。本案中小王以避税条款无效主张整体合同解除,无法律依据。建议买卖双方遵守税收规定,如实申报交易价格,避免因“阴阳合同”面临税务处罚和合同履行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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