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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不得退房”,该条款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无论何种情况,买方不得要求退房”,交房后小王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房,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定,该格式条款排除买方主要权利,无效,判决支持小王退房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若排除买方的法定解约权、索赔权等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本案中“不得退房”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建议买方签订合同时,警惕排除自身权利的格式条款,必要时要求开发商作出说明或修改。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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