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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买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购买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后9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逾期2年仍未办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辩称系政策原因导致逾期。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未举证证明逾期系不可归责于其的事由,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逾期办理超过合理期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开发商的逾期时间过长,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买方在合同中明确逾期办证的解约条件和违约金标准,避免开发商拖延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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