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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楼花”,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动工建设时,便以“楼花”形式预售商品房,与小王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首付款40万元,后小王得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双倍返还首付款。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合同无效,判决返还首付款并支付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本案中开发商的“楼花”销售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建议买方购买期房时,务必核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避免购买“无证房”。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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