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又抵押给银行,买方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售给小王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又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小王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赔偿购房款。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恶意违约,判决支持小王的诉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等额赔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开发商将已售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法定双倍赔偿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买方购房后及时办理网签和预告登记,防止房屋被二次处分。
【相关法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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