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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买方能否要求涤除抵押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李解除房屋抵押后办理过户,小王支付首付款50万元后,小李未按约定解除抵押,仍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涤除抵押权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小李限期解除抵押,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卖方未按约定涤除房屋抵押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解除抵押并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小李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建议买方签订合同前核实房屋抵押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抵押解除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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